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持有本市城镇户口;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不同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发放不同的绩效奖励;

  2.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补贴由基础补贴、岗位补贴、奖励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比例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市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工人标准执行。

  第七条 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在职期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