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2.经政府与社区共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产生依照以下办法:
1.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实行依法选举制。通过公开招贤、定岗竞争、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的招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实行公开招聘、定岗竞争、严格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聘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委员会任期相同。
3.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社区专职干事可以面向全市公开招聘。
4.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5.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