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包厢、包间内不得设有房中房、楼中楼和隔断,并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应当设置不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歌厅、卡拉0K厅的营业大厅的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舞厅的营业大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条件。
第四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经营地点位于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上(含地下一层);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通道、电梯、停车场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T367-2001);
(三)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核定人数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99-2003),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8);
(四)迪斯科舞厅配备的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进入场所的女性人员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六)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娱乐场所应当就经营地点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七)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休闲服务场所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摩房不得设置单间单床和封闭式套间;
(二)座位人平不低于1.5平方米,床位人平不低于5平方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的硬件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