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下列违反
《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治安隐患:
1、单位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单位未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或者治安保卫制度不健全的;
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5、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认真履行
《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职责的。
(五)有下列违反
《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治安隐患:
1、单位未建立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或者治安保卫措施不落实的;
2、单位未设置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治安防范设施,或者治安防范设施失效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重要部位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认真履行
《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五)项规定职责的。
(六)有下列违反
《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属特大治安隐患:
1、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认真履行
《条例》第
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