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公通[2006]132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行为,现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督及行政执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原则
以国务院
《条例》为依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单位负责、公安监督”的原则,指导、检查、监督重点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不断完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监督管理体系,严密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执法检查的职责划分
重点单位的执法检查以省、市州及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为管理对象。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统一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原则上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对负有行业监管职能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实行直属监管。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季填写一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情况表》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表》。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直属监管单位发放、收取;市级非直属监管单位和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市)区统一发放、收取。各地要把每月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的变化,由支队及各地按发放权限统一输入全市经济文化保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询问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