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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发案率高的社区,要严格追究社区相关负责人、社区民警和治安巡防员的责任,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新建住宅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安装“电子眼”、建设监控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各区政府和房屋产权单位共同出资安装“电子眼”,并连接到公安派出所监控平台。

  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两年内在每个社区建立1个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院实行对口支援。各区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拨付补助经费用于卫生服务站。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

  八、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形成10-15分钟服务圈。

  实施面向残疾人的社区助残服务,在残疾人有需求的社区建立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帮扶、康复等服务。

  实施面向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创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良好条件。

  实施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确保社区登记失业率低于5%,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

  积极发展社区慈善组织和公益性协会,为各种困难群体提供救助服务。

  制定《社区义工服务办法》,实行义工银行制度,建立义务巡防、助老助残、护绿保洁等义工队伍,到2010年,社区义工人数要达到社区总人口的10%以上。

  九、推进社区共驻共建

  坚持和完善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和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社区召集驻区单位举行2次以上社区共建会议,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

  鼓励和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免费或优惠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文化、教育等服务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对在社区共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驻区单位给予表彰。

  十、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社区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社区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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