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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民政局要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功能的要求,制定社区公共用房的具体标准,每年组织一次验收。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公共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对社区公共用房进行验收,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公共用房维护。

  要切实发挥好社区公共用房的功能,经常开展健康有益、居民欢迎的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公共用房的用途。

  四、完善社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工作由区政府负全责。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社区要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建设,协调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关系,监督物业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定期评议和考核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

  对已经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实现服务内容、标准、收费和使用“四公开”,确保物业企业规范服务。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投诉率较高、评议考核不达标的物业企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新建住宅区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防止出现房屋质量和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维修不到位问题。

  对未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积极推进房屋修缮管理机制改革,在社区设立房屋维修站,通过市场化选聘和设立公益性岗位,配备房管员和保洁员,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及时维修,实现住宅区保洁和有序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五、改善社区环境

  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和美化两年行动。由各区负责,拆除社区内违章建筑,保持小区整洁卫生,并利用社区闲置空地进行绿化,确保社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增设小区路灯,保证小区照明。

  将全市3033个旧住宅小区的道路整修列入市城建计划,通过2-3年的努力,使小区道路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六、确保社区平安

  社区和社区警务室负责辖区内治安稳定工作。警务室警务人员由社区民警和治安巡防员组成。社区民警兼任社区委员会分管治安稳定工作的副主任,治安巡防员由社区管理使用,确保在社区内实现全天候治安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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