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强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沈阳的迫切需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区工作目标管理
按照建设全国一流社区的目标,把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市民政局要对有关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各区负责对社区工作进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每年全市评选1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标兵单位”、10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先进单位”,按照每个标兵单位1万元、先进单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要及时进行调整或依法罢免。
二、强化社区队伍建设
各区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3000户的标准,年内完成社区规模调整。
调整后的社区统一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每3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对3000户以上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的数量。
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标准。统一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建立社区工作者专业认证和定期培训制度。市委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集中培训一次,各区委也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从2007年1月起,按照每1000户1万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提供社区办公经费,其中市财政给每个社区补助1万元。按照社区自管党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按1:2的比例为社区提供党建活动经费。
三、保证社区公共用房
每个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面积2007年底要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面积,设置社区办公室、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对达不到标准的社区,要通过市、区两级政府就近就地购置房产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