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证言。
4、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十)煽动、策划、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集会、游行、示威系未经许可的证明材料。
2、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群众围观,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证明材料。
4、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5、证人证言。
(十一)在信访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被损毁的公私财物的照片。
2、监控录像等视听材料。
3、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证人证言。
5、被损毁公私财物的发票或物价部门的定价证明。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明材料。
2、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3、证人证言。
4、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5、民警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情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十三)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现场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2、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3、证人证言。
4、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十四)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
1、收缴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自伤、自残或自杀的工具。
2、自残或自杀行为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3、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群众围观,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证明材料。
5、证人证言。
(十五)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十六)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十七)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制止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音像、视听资料。
3、违法行为人供述、被遗弃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
4、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被遗弃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八)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有关单位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工作记录。
2、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
3、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4、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的相关材料。
二、对调查取证工作的要求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办理涉访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证据,为现场处置和依法处理违法嫌疑人提供依据。收集证据的种类以“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为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