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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形或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国家机关对围堵、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二)在北京重点地区和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的行为:
  1、收缴的上访材料、横幅、状衣及其登记记录。
  2、群众围观,影响正常秩序的证明材料。
  3、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民警的工作记录。
  4、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行为的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5、相关的证人证言。
  (三)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制止、劝阻工作的视听资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四)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被害人陈述。
  2、违法行为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民警工作记录。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情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五)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视听资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国家机关对围堵、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1、违法行为人供述、被操纵上访人员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
  2、相关单位出具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证明材料。
  3、依法收缴的用以诱使他人信访或者非法聚敛的财物。
  (七)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进行劝阻疏导工作,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2、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3、首要分子挑头闹事行为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对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行为后果(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八)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的行为:
  1、拦车或强行登车情形或现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2、拦车或强行登车行为后果(影响首长车辆正常通行或影响道路车辆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
  3、有关证人(现场群众、首长随卫等)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1、被害人陈述。
  2、为诽谤、陷害、侮辱他人而捏造、歪曲事实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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