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对被遗弃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配合相关部门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十八)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已有明确结论,仍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北京重点地区主要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住地、中南海、天安门、外国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地等地。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依法使用警力、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违法犯罪事实和性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采取强制措施。
(三)关于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问题。
1、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省公安厅或市州公安局指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本省人员在北京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信访事项涉及地公安机关管辖或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我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打击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
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下列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