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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三)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
  (十四)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
  1、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企图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被及时发现的,公安机关应收缴其携带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已经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医院救治,收缴其自伤、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在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多人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 正常工作秩序,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对幕后指使、操纵指挥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六)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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