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的行为:
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九十条、第
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