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可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