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公通[2006]120号)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我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信访秩序,依法打击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
《集会游行示威法》)、《
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
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就我省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下列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以下处置和处理措施
(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
《刑法》第
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