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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洞庭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洞庭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水洞管[2006]12号)


湖区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近年来,湖区各地加大了河道管理力度,各项工作逐步规范,但仍存在乱批乱建、乱采乱挖、乱种乱植、乱倒乱弃等现象,严重影响防洪,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水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责任意识。由于过来我们一些水管基层单位法律意识不强,越权审批、乱批河道许可项目,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在拆违后由许可单位承担了赔偿,给本已困难重重的基层单位带来了沉重的包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一定要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目标、任务以及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河道生产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二、严格涉河行政许可。根据水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许可规定,洞庭湖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洲滩开发利用许可、大堤开口许可等行政许可的许可权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基层水管单位不要越权许可。对于确需在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以前依照规定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9月以后不再受理当年开口的项目;对于过来已开发利用洲滩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目前洞庭湖区洲滩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摸清情况,督促开发利用者备齐申报材料,在今年10月底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对于新开发利用洲滩的以及其他河道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我厅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三、大力开展清障工作。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或者在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河道(湖泊、撇洪河、渠道)管理范围的违章建筑或者有碍堤防安全、行洪安全的障碍物进行调查摸底,登记注册,制定清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在9月底前完成清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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