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湘水办[2006]35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农村水利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显著贡献。但同时,应该注意到,农村水利纠纷也不断增多,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突出表现在库区、塘坝占用耕地纠纷、水渠建设沿途占地纠纷、水费收取纠纷、水库承包经营与防汛抗旱的矛盾引发的纠纷、水电站开发建设引发的纠纷等几个方面。为了进一步发挥水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行作用,依法调处各类农村水利纠纷,有效预防全省农村各类水利纠纷的发生,推进农村水利事业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乡、村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参照《湖南省水库和灌区管理办法》中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明确乡际、村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人员。对于跨村、跨组修建的水利工程,如果没有明确村、组和农户个人对工程的所有权,应该移交乡和村来管理,由乡、村派机构和专人负责。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水利工程发生纠纷,应由乡、村出面协调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矛盾,避免纠纷双方直接对立,加大协调力度。
二、加快农村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和办证工作。根据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水电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办字〔1996〕35号)精神,对交由集体或其它经济组织使用,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在产权确定之后,各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证。针对目前国土部门办证费用太高的问题,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主导因素,降低办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