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贯彻国务院第460号令认真做好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湘水政[2006]8号)
各有关省管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月24日经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条例”,做好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取水单位都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方能取水,取水单位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及时向我厅或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内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二、各取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三、各取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自动安装计量设施。凡未在2006年4月1日前安装计量设施的,我厅将按日最大设计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取水单位应按照条例第28条规定和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2003年128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按时、定额缴纳水资源费。我厅或者受我厅委托的水行政机关将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发出上一季度的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各取水单位必须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五、因特殊困难(严重亏损、特别困难、使用自备水源)确实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企业,可以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七日内向我厅提出缓缴申请,我厅将在调查了解情况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书面决定。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六、对拒不缴纳或无故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瞒报虚报取水量、发电量的取水单位,我厅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国家五大电力公司在湘发电企业,从2006年4月1日起按发电量和我省征收标准全额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