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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区、县(市)政府对市政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签订1次耕地保护责任书。

  三、市政府对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区、县(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四、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3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3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2006年起执行,原则上每5年分期中和期末各考核1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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