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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发改委在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的水利科技基建项目用于支持水利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开发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水利科技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水利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从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上述比例切块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方式,依据上年度的水利资金额度按相应比例核定本年度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总额,设立水利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由各级水利科技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实施水利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项目、创新项目、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应用、推广以及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等。
  第十条 水利科技基建项目主要安排省级水利重点试验室、实验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水利科技示范项目等的建设,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由各级水利部门提出年度建议计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正式计划。
  第十一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技经费应当集中用于水利科学技术开发或者用于配套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对增加水利科学技术投入以及在水利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捐赠、资助水利科学技术资金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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