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水财[2006]40号)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保障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快实施科技兴水战略,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全国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及有关水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的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水利、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为保障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同我省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水利有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切块、企事业单位自筹、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各级财政应将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各级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中。

第二章 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保证现有对水利科学技术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还应从各项水利资金中按照如下比例专项安排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各类水利资金及安排比例分别为:水土流失防治费1%、水利建设基金2%、水资源费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3%。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