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部门医疗救治方案,省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及医药储备企业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对于储备目录以外的品种应立即组织国内外采购,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的需求。
加强值班制度,保持与运输部门和企业的联系,确保急需医药用品及时送达。
3.4 技术、生产和人员保障
省经委等部门(单位)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预防和治疗方案,跟踪国内外相关科研进展,通过储备管理系统网络,分析汇总,及时落实医药储备企业库存储备品种、数量和储备地点,做好调拨前各项准备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需求量大、不宜保存,以及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安排与生产企业签订一定数量的能力储备合同,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医药储备企业要建立和维系与医药用品生产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在任何紧急情况下的储备物资进货渠道。
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建立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包括日常管理、仓储、运输和清款。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对医药用品调运时间要求紧迫的特点,铁路、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承运,保证医药用品及时运达。
4.评估与恢复
(1)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针对医药储备在事件发生、发展和结束过程中的作用和效果,应按事件级别分别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社会专家及事件发生地区代表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确定。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成后,医药储备企业要进行总结和调拨后跟踪服务,提出改进措施。省经委做好省级医药储备计划的及时调整和医药用品的及时补充,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成情况。
(3)紧急情况下,为满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需要,有关企业组织应急生产、应急采购供应、应急调运而形成的经济损失,国家、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经委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经委印发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