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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履行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政效能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行政效能情况;

  (三)监督检查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效能情况;

  (四)监督检查重大公共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的行政效能情况;

  (五)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行政效能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七)监督检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普遍性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或抽查;

  (二)专项监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重大项目,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某些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门监察立项,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 行政效能专项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阶段性工作需要,确定本市的监察事项;

  (二)制定方案。根据已确定的监察事项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工作要求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三)组织实施。组成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四)报告情况。工作结束后,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作出处理。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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