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投入,逐步形成农村文化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国扶、省扶贫困县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作为农村文化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加大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等列入重点发展计划,通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逐步改善我省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为农村文化发展创造条件。各级扶贫部门在实施农村扶贫“整村推进”过程中,要把文化建设列为重要内容。
各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支持农村文化建设的比例要逐年增加。省直艺术院团的演出补贴要向深入农村为农民的演出倾斜。体育系统通过体育彩票募集的公用金要增加用于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的比例。新华书店图书发行税前总额2%的提留要主要用于农村发行网点建设。
(二)完善政策,构建完备的农村文化建设配套政策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投入政策,逐步规范农村文化事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通过低息、减息、贴息等措施,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融资扶持力度。
认真落实农村文化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政府鼓励新办的主要服务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文化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的,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对经营项目主要面向农村和农民的各类文化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可适当放宽前置审批、名称核准、投资比例等限制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把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列入当地建设规划之中,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并尽量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选址、立项、征地等方面给予优惠。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用划拨方式取得。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国有文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可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使用率,也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文化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城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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