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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管理制度。适应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管理工作,实行城镇登记失业率和社会登记失业率相结合,逐步推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加强失业调控,改进就业宏观管理
  (一)规范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认真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企业裁员行为的意见》(威政发〔2002〕6号),企业一次性裁员10人以上,一个年度内裁员超过50人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0%时,裁员方案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职代会)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故意压低拖欠工资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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