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它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15日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录制。
第九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一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应按以下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
(一)单位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制作整理的声像档案,应随时向所在单位档案室移交;
(二) 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项规定内容的声像档案,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新闻记者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活动结束3日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1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