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市、区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