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市(区)政府、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区)对《威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市(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市政府于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各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