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多家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6]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多家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威海市多家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多家使用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家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家使用建筑,是指由两个以上使用人使用的建筑,但不包括居民住宅。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多家使用建筑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多家使用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多家使用建筑的所有人对该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其所提供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多家使用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多家使用建筑应当明确消防管理单位,统一负责该建筑的消防管理,所需管理费用按照搣谁受益谁负担攠的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