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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大型流通企业的意见

  (三)切实解决商贸流通企业用地、用电、用水问题。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当中,本着“拆一还一”的原则,充分考虑连锁门店和物流配送的商业需要。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或搬迁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副产品仓储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流通企业经营用电,要逐步与工业企业用电执行同价。对流通企业经营用水价格作进一步调整,执行与工业用水同价。
  (四)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鼓励流通大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推荐其上市或发行债券。在国有流通资本转让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国有产(股)权。要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研究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企业历史包袱的办法。对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亏损,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措施予以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共同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府与重点企业的“直通车”制度。坚持市级领导联系大企业工作制度,有关市级领导定期走访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管理、资金、政策等难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大企业审批项目“绿色通道”,完善项目保障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事快办。要加强对商贸流通行业的指导,及时向企业传递国家、省、市的政策信息,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发展动态,了解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分析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市政府协调统筹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审定。
  (二)建立统一有序的商品市场秩序。扶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业务咨询、企业策划、信息交流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功能,破除区域封锁,维护市场流通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要深入开展诚实守信活动,规范企业商业交易行为,加强商业道德教育,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培育发展大型流通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扶持政策,宣传先进流通企业和优秀经营者,营造有利于流通大企业做大做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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