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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出资人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出资人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2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为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法定出资人与工商登记出资人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出资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市政府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的出资人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变更为市国资委或相应的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出资人变更工作;市国资委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期分批的安排市属国有企业变更出资人工作,成熟一批变更一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办理出资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首批变更登记出资人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出资人的变更,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六年五月八日

首批变更登记出资人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一、出资人变更登记为市国资委的企业(14户)
  1.威海船厂(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经贸委)
  2.威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交通委)
  3.威海市医药总公司(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医药管理局,后变更为市行业管理办)
  4.威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粮食局)
  5.威海市粮食收储中心(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粮食局环翠分局)
  6.威海市军粮供应站(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粮食局)
  7.威海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政府)
  8.威海市民航局(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政府)
  9.威海市丽园大酒店(原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市建筑培训中心<市编委已将其撤销>出资56.5%,市自来水公司出资43.5%)
  10.威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公安局)
  11.山东交警威海培训中心(原工商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公安局)
  12.威海市汇通汽车标牌检修厂(原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资人为威海市汇通实业公司<1993年清理整顿撤销>;后出资人变更为山东交警威海培训中心<该中心帐面没有投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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