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设定补偿标准。各市区、开发区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年度节余资金应控制在15%以内。既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五、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按期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财政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防范透支风险。要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使用公示制度、资金跟踪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审计制度,定期了解、检查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或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六、调整基金运行周期。各市区、开发区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到2007年,各市区、开发区年度运行周期统一调整为1月1日起,同年12月31日止。
七、加强镇村两级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室建设为重点,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改善镇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资金,每年分批改造修缮10个卫生院,县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5年内改造修缮结束;市级财政继续每年拿出100万元资金,县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镇村一体化管理的224个中心卫生室建设,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同时,转换服务模式,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减少农村人口的疾病风险。
八、规范服务,努力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取消县域内转诊手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任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多设报销点或上村、上门服务,主要以各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总报销点,在中心卫生室设立分报销点,农民持有效证件和单据就近报销;继续推行以规范用药、规范检查、规范收费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控费措施。鼓励市、县、镇三级医疗机构纵向联合,通过镇卫生院与县级以上医院签订协议,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提供优惠;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点,推广应用中医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增加中成药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运用中药和针灸、推拿等中医技术服务,上提10-20%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