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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6]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3年以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我市初步建立起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原则。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和把握“四项原则”,即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2006年,农民合作医疗的筹资数额提高到每人每年最低50元,其中农民个人出资10元,省、市两级财政共补助20元,县级财政补助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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