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项目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需要贷款的数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建设工期、效益测算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三)项目环境建设评价、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审批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五)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
(六)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可以是复印件)。
(七)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
第五章 创新专项贷款的承接
第十五条 18户市级国有重点企业集团(市国资委“渝国资〔2006〕64号”确定的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首批市级平台,名单见附件)可作为贷款平台向开发银行承接自主创新贷款。
18户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由对应企业集团负责向开发银行申报和承接贷款。
18户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以外的中央、地方其它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则上由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向开发银行申报和承接贷款,或以开发银行认可的其它方式由相应承贷单位向开发银行申报和承接贷款。
贷款平台承贷后原则上以转贷或持股方式投入。以持股方式投入的项目,贷款平台单位可通过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回购股权、股权转让等方式回收资金。
第十六条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中央、地方其它企业和科研院所自主创新专项项目的贷款承接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贷款运作细则。
第六章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自主专项项目的申报。企业按要求备齐申报资料,向对应的贷款平台申报创新专项贷款项目。18户市级国有重点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直接向对应企业集团申报,中央、地方其它企业和科研院所原则上向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