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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经发〔200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推动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推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工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开行市分行等共同拟定了《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经委
市国资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促进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实施,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商定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以下简称创新专项),目的是推动重点自主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自主创新项目是:

  (一)企业通过其主导的研发活动,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拥有或掌握了核心技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突破了有关知识产权壁垒,实现自主研发生产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研究掌握了独特的生产工艺技术,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的生产应用项目。

  (二)企业通过其主导的研发活动,研究掌握了关键集成技术,自主开发形成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三)企业通过引进、合资合作,特别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主导开发形成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或掌握了相应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使用权,据此开发推广的重点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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