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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履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起,免收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杂费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各市区、开发区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根据财力逐步扩大免收范围。
  二、免收杂费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年终市级财政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市区、开发区在做好免收杂费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75号),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确保自2006年起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上限。市里将把免收学生杂费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情况列入对各市区、开发区教育工作的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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