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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根据需要分别通过下列方式或途径进行公示:
  (一)对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窗口、触摸屏、公开栏、印发相关材料公示;
  (二)对办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文件在办事大厅或窗口公示;
  (三)对办理行政许可需要填写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在行政许可窗口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应当定期公示。对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有时效性或经常变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公示变动的内容。

第三章 一次性告知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咨询或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咨询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准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办公地址等主要情况。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咨询或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所咨询事项的依据、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申请人要求查阅相关内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详细、准确地提供查阅的途径和方法;要求提供相关文字资料的,应当提供相关文字资料。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一次性指导申请人正确更正。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出具盖有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列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对补正内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详细、准确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第一受理机关应当将涉及的相关机关、先后顺序及办公地址等一次性准确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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