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6]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取得许可的条件、办理许可的程序;
(三)有数量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公示数量;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五)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文件、收费标准;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公示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结果;
(八)未经许可从事该项活动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九)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
(十)行政许可窗口服务承诺;
(十一)投诉处理机关、投诉方式、投诉电话以及投诉处理办法和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