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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获取的绩效年薪、任期奖励和基本年薪,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政发〔2003〕7号文同时废止,威政发〔2004〕62号文中关于“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的规范意见”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暂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利润总额(减亏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3%,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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