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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三)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四)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五)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八)因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应于年度和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和任期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和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二)国有(集体)出资人负责管理的监事、财务总监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三)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于年度和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市国资委。专项审计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由市国资委集中统一支付。
  (四)对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任期)消化以前年度(任期)挂账的不良资产和企业未按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由市国资委视情况按比例还原计算当年(任期)利润及保值增值率等相关指标。
  (五)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据此对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
  (六)市国资委将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反映,由市国资委视不同情况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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