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交通局对市政协四届七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答复
(漯交[2007]94号)
田秋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取消王店收费站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支持我市公路事业的发展,关心、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我国发展公路建设、筹措公路建设资金的政策,收费站是按照政策、法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根据河南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豫交[1994]315号、[94]豫财综字第46号、豫价费字[1994]0183号)《关于公布第七批贷款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设立了王店收费站。1997年,为了进一步加快漯河市公路事业的发展,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经漯河市人民政府同意,将王店、大河两收费站的收费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中国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成立了漯河金桥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合作经营管理王店、大河收费站及其附属设施,合作期25年。
中国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入的资金全部存入市财政部门,用于发展漯河经济和公路建设。利用引进外资,我们先后修建了嵩山路沙河桥、嵩山路澧河桥,北环线,高速公路连接线,洛界路等,并偿还了部分修路贷款。“若要富,先修路”,公路的畅通,改善了漯河的投资环境,推动了我市公路建设事业的高速发展,方便了广大市民的出行。公司自成立以来,认真执行省政府、省交通厅、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缴纳各种税费,为漯河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61条、
63条、
64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收费站(点)设置、撤销,收费标准的制订,通行费的减免等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王店收费站是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收费站,合作期到2021年,根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我们(中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撤消王店收费站,那么我们必须负责赔偿对方因合同提前终止所引致的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