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7〕7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属重点煤炭企业:
4月13日,綦江县杉树湾煤矿发生瓦斯事故,造成5人死亡,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出现反弹,说明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十分脆弱。按历史资料统计,“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形势不稳定,属事故高发期。为了确保“五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五一”期间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市经委组织召开的全市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吸取今年以来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训,搞好煤矿“一通三防”和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成立“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组,负责节假日期间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五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对以往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煤炭企业抓紧整改到位。
二、做好煤矿“五一”期间安全检查工作
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管辖的煤矿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督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不留检查死角。对于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资金、材料、完成时间,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市经委将组织人员对部分煤矿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一”期间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县煤矿停止煤炭生产。安排停产或生产的矿井要明确告知矿主并报区县煤矿管理部门。安排生产的煤炭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针对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分析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措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及时更换陈旧失效的安全设备设施;要针对季节特点,切实开展雨季“三防”工作,全面加强对透水、冒顶、泥石流、雷击等事故的防范;要认真落实煤矿负责人井下代班作业制度,确保每班作业都有一名矿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