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申报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经发〔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国家开发银行在重庆市设立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贷款,重庆市政府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用于企业自主创新专项重点项目的贴息,共同推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的实施。
结合《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区县企业自主创新贷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要结合实际,鼓励和推动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的实施,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有资金需求的项目。
二、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自冶县)申报国家开发银行企业自主创新贷款项目,可由本地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以下简称专管机构)为业务操作平台,参照《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申报及审批
(一)各区县(自冶县)专管机构受理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对其中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贷款条件的,应主动和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联系,在完成初审、评议等程序后,会同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向市经委推荐,同时报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审批。
(二)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认定和评价,属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推荐,并提出贷款额度建议和重点项目贴息补助资金额度的初步安排意见。
(三)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优先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同意贷款的项目抄送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重庆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重点项目贴息计划,市财政局在审定的贴息额度内,每半年一次,以实际支付利息的有效凭据,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单位。
四、为更好地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专项的实施,请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贷款专管机构在5月10日前将单位全称、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报送市经委高新处(市经委高新处传真:63899455,电子邮件:kjckj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