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全省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委会,省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省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省安办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省安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市(州)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省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州)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省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州)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州)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省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