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安委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省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省安办对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为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省安委会制定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省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省安办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安委会下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