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07]11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省长负责,副市(州)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