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7年度实行如下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
一、鼓励外贸出口方面
(一)鼓励区县和部门完成出口指导目标
对完成当年出口指导目标的区县和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出口指导目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市里统一组织的经贸结合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1.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市场,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70%的补贴,给予每个参展企业1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70%的补贴。
2.对日、韩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补贴。
(三)鼓励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医药产品出口
1.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出口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
2.对机电产品和医药产品出口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机电和医药产品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及其他国际认证。认证补助标准为认证费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二、鼓励利用外资方面
(一)对完成年度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指导目标的区县和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FDI指导目标的区县和部门,奖励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超额完成FDI任务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