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规委会的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的,会议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程序进行,提出审议意见后,提交规委会表决。规委会也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在相应的议事范围内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五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专家委员和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尊重科学、公平公正,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市的情况。
(四)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五)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