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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规委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规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县)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经济、社会、地理、环保、林业、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规委会可下设城市发展研究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进行审议。

  各专业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各地情况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规委会主任委员提名,报规委会批准后聘任,换届工作与规委会同步。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人数的1/2。

第三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

  第十七条 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规委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列席参加规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规委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九条 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5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规委会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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