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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八条 规委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原则上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

  第十条 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副市(县)长、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县)长担任。

  第十一条 规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规委会内各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侯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均可填写规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推荐表并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委会办公室。

  (三)规委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规委会主任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或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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